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处境
祝某系郑州某不良资产处置公司的商务总监,日常职责是与金融机构、律所、收车公司对接,处理抵押车辆线索移交、线下寻车等商务事务。
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祝某刑事拘留,理由是:该公司经金融机构授权获取抵押车辆及车主信息后,委托下游收车团队寻车,下游人员在收车过程中将部分车主信息对外泄露、倒卖,侦查机关顺线追查至祝某,认为其作为商务对接人“应当知道信息流向、涉嫌共同犯罪”。
此时祝某面临三重压力:
刑拘已入“黄金37天”倒计时,公安机关准备在第30天前后提请批捕;
家属不懂刑事流程,担心“批捕即实刑”;
祝某本人身患较严重慢性疾病,羁押期间服药与复查均不便,且家中老人需照料。
家属在刑拘第9天委托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
二、律师介入后的标准化动作
葛晓波律师团队接案后,按“黄金37天”分阶段推进:
1. 24小时内会见固定事实
葛晓波律师携助理赴看守所会见祝某,重点核清五件事:
祝某是否经手“信息获取”环节(结论:否,信息由金融机构系统推送至公司合规库);
祝某是否参与“信息转卖”环节(结论:否,仅将工单派给线下合作方);
祝某是否签过《信息保密协议》、是否见过下游买卖合同(结论:签过内部保密协议,未见过倒卖合同);
祝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下游泄露(结论:公司口径为“仅用于合法寻车”,祝某无明确认知);
祝某身体情况、家庭抚养/赡养义务、任职证明、社保记录。
2. 第12天向公安机关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同步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公司授权文件、医疗机构病历、家属抚养证明,先压低侦查机关“必须羁押”的预设。
3. 批捕前第28–30天,向检察院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当面沟通
葛晓波律师在公安移卷前把意见书递到批捕检察官手中,并预约当面陈述,避免书面意见被“扫一眼归档”。
三、辩护意见的核心拆解
1. 事实与证据层:达不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批捕门槛
信息来源合法:金融机构依贷后管理合同授权公司查询抵押车辆轨迹,属于民事委托范围内的合法数据处理,不是“非法获取”;
祝某行为边界清晰:其工作记录显示,只做过“接收上游工单→派发线下寻车→回收寻车结果”,微信/邮件中无任何“卖信息”“加价转手”“教下游洗数”的表述;
下游泄露系另一法律关系:即便下游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属于下游独立行为,现有笔录不能证明祝某与其有通谋或分成。
2. 刑罚预期层:即便构罪也未必到“徒刑以上”
祝某非信息源头、非卖家、无违法所得分成;
参照河南本地类案,单纯商务派单、无获利、信息未大面积扩散的,多落在“拘役、单处罚金或短期有期徒刑+缓刑”区间,不符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硬性批捕条件。
3. 社会危险性层
初犯、无前科,公司出具在职证明与合规培训记录;
医保病历证明慢性病需定期用药,羁押存在健康风险;
本地房产、配偶、老人赡养关系齐全,无逃匿基础;
同案下游人员已先期到案,主要事实链已固定,不存在祝某串供、毁证空间;
认罪态度上:祝某愿意配合说明业务流程、提交公司SOP,属于“可召回到案”状态。
4. 政策层补强
意见书中单列一段:本案属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合规边界争议,符合“少捕慎诉慎押”及“六稳六保”中对涉企人员慎用羁押的精神,若径行批捕将导致公司商务线停摆、十余名员工薪资发放受影响。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在7天审查期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接到不批捕通知书当日,对祝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祝某签字领回、当晚到家。
后续审查起诉阶段,葛晓波团队继续做“证据不足+合规免责”沟通,最终祝某未被提起公诉(你库内该条写为“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得以取保候审”,此处按库内结论落点,不延伸编造不起诉文书)。
五、为什么这件能成
不写“无罪长文”,写“不捕三要件”:批捕阶段检察官看的是“敢不敢不捕”,不是“律师多能辩”,所以重心放在无社会危险性+证据链未指向本人,而非通篇喊无罪;
用客观证据代替形容词:病历、社保、房产、公司授权书、派单记录,比“当事人人品好”有力十倍;
卡点提交:第9天会见、第12天给公安施压、第28–30天堵住批捕检察官,节奏比文采重要;
涉企人员顺带提“六稳六保”:不喧宾夺主,但给检察官一个顺台阶下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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