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一场埋了十八年的旧案
2003年9月,郑州近郊的一处废弃院落井里,多了一具无名尸体。
彼时没人报警,没人追查。三名涉案人员分散潜逃,案件卷宗在警方“无名尸”档案里沉了下去。
案情并不复杂,但足够沉重:
魏某某系国家公务人员,与被害人秦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
2003年秦某告知魏某某自己怀孕,魏某某恐奸情败露,起意杀人;
魏某某拉拢同乡王某某及王某某同居男友刘某某,三人合谋:由魏某某把秦某骗至出租屋,在饭食中下安眠药,待秦某熟睡后由刘某某、王某某用绳索勒颈致死;
2003年9月22日晚计划实施,秦某遇害;
事后刘某某、王某某连夜开车将尸体运至郊外废弃院场抛入井中;
魏某某付给刘、王二人6万元“封口费”,二人外出躲避。
时间走到2021年,公安机关通过痕迹比对与线索倒查,锁定刘某某、王某某行踪,将二人抓获。此时距案发已18年。
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某虽未由本人投药,但参与预谋、在场辅助、共同抛尸、分赃躲藏,应按故意杀人罪主犯追责。
二、一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法院审理时,王某某家属未聘专业刑事律师做系统辩护,王某某本人在庭上部分认事但情绪抵触,家属亦未与被害人亲属接触。
法院认为:
三人以上事先通谋;
王某某在场、知情、协助、抛尸、分款;
无自首、无立功、未赔偿、未取得谅解;
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手段一般但后果极重。
一审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属拿到判决书时,距离“无期”只剩上诉期十天。
三、二审委托:在“命案”里找缝隙
2021年10月,王某某家属辗转找到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主任葛晓波律师,同所史文科律师一并介入,担任二审辩护人。
葛晓波律师接手后的第一判断:
这不是“打无罪”的牌。案发经过、抛尸、分钱基本清楚,硬辩无罪只会让合议庭反感。真正可争的是“主从犯地位+量刑是否罪责刑相适应”——把“无期”拉到“有期”,就是赢。
团队当天拆出三条作战线:
1. 会见线(史文科负责)
赴看守所会见王某某三次,还原2003年当晚每一个动作顺序:
安眠药是谁买、谁放、谁递水?
勒颈绳索谁准备、谁上手?
抛尸时谁开车、谁抬尸、谁望风?
6万元是谁谈的价、谁分的、王某某拿多少?
笔录逐字核对,发现王某某原始供述中“我按住腿”“我没勒绳子”“药是魏某某带的”等细节,与魏某某、刘某某供述存在可区分空间。
2. 阅卷线(葛晓波+助理)
调取一审全套卷宗三百余页,重点摘出:
尸检报告:死因机械性窒息,无证据指向王某某直接施力;
现场勘查:井内抛尸,无王某某指纹以外的独立行为痕迹;
同案供述比对表:魏某某策划、刘某某上手勒杀、王某某辅助看人/事后抬尸的分工链;
款项流向:6万元中王某某实际分得较少,且多用于躲藏生活而非挥霍。
3. 和解线(葛晓波亲自盯)
命案二审想减刑,被害人亲属谅解书是硬通货。
葛晓波指导家属:
不讨价还价,先足额赔偿(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包干);
由律师出面与被害人亲属代理人沟通,避免家属情绪对冲;
赔偿款支付凭证、收据、谅解书、被害人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全套公证留存。
历时四个月,被害人秦某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明确写明“对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四、二审庭审:四个焦点,逐条拆一审
2021年10月2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葛晓波、史文科出庭。
公诉人主张:维持无期徒刑。理由——事先通谋、共同实行、后果严重、无重大法定减轻情节。
葛晓波律师的辩护词围绕“一审不区分主从、量刑失衡”展开,四大核心观点:
(一)王某某系从犯,未实施致命行为
当庭出示原始笔录对照表:
投安眠药:魏某某
准备绳索:魏某某/刘某某
实施勒颈:刘某某(王某某供述“我没动手,刘哥勒的”)
王某某行为:在屋外看风、事后帮忙抬尸上车、分赃较少
《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把“参与预谋+在场”等同“主犯”,混淆了“共犯连带”与“作用区分”。
(二)认罪悔罪+坦白,一审未评价
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坦白;
二审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定性不持异议,仅争量刑。
一审判决书未载明“坦白”情节,属事实评价遗漏。
(三)新出现的谅解与赔偿,构成酌定大幅从宽
被害人亲属谅解书+全额赔偿凭证,是一审结束后产生的新事实。
参照河南高院同类故意杀人从犯判例,命案中取得谅解的从犯,多在15年左右量刑,而非无期。
(四)宽严相济与少杀慎刑的刑事政策落点
本案非报复杀人、非残害老幼、非多次作案、非碎尸虐杀,属于“奸情败露型”封闭空间杀人,社会面上危险已被羁押消除。
对辅助型从犯继续判无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第5条)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取向。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坚持“通谋即主犯”,葛晓波当场反问:
“如果按这个逻辑,望风的、买绳的、开车的都算主犯,那刑法第27条在命案里是不是永不触发?”
庭审记录显示,合议庭对“主从区分”一节停留追问同案人供述细节达二十余分钟。
五、判决:无期撤销,改判十五年
二审合议庭评议后认为:
王某某参与预谋与抛尸,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实施致死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处次要、辅助地位,宜定从犯;
归案后坦白、二审认罪认罚、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悔罪表现明确;
一审未区分主从、量刑偏重,应予纠正。
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量刑部分;
改判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从无期徒刑到十五年,表面减14年,实质是把“牢底坐穿”拉回“还有机会活着出来”。
王某某签收判决书时,对葛晓波律师说了一句:“我以为这辈子就这样了。”
六、这件案子为什么能翻
1. 命案不硬辩无罪,辩“地位+量刑”
死刑/无期案件里,法官最怕律师“全盘翻供”。认可定性、专攻主从,才进得去合议庭耳朵。
2. 谅解书不是“买刑”,是修复性司法的硬证据
赔偿要足额、支付要留痕、谅解要明写“请求从轻”。三者缺一,二审不会认。
3. 一审卷宗里找“未评价情节”
坦白、退赔、作用区分,一审没写就是二审的突破口。很多无期改有期,靠的不是新证据,是旧卷里被忽略的几行字。
4. 刑事律师的荣耀在“减法”里
葛晓波律师常讲:“签约后唯一目标就是打赢。”但“打赢”在重罪里,往往不是无罪,而是把当事人从无期拉到有期、从死缓拉到无期。会用减法,才配叫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