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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无罪刑事诉讼葛晓波律师讲解 L 某妨害公务案:葛晓波律师梳理多重从轻情节提交法律意见,刑事诉讼全程发力,最终取得不起诉无罪结

2026-07-28 4次阅读 新闻动态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7 月 28 日,办案民警口头传唤涉嫌辱骂他人的 L 某,沟通期间 L 某抵触配合,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郝雪娇律师团队介入,希望通过专业刑事诉讼辩护,摘掉当事人刑事犯罪标签,争取无罪处理。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L 某抗拒配合的行为程度,是否达到妨害公务罪刑事立案标准;

民警执法过程是否存在处置瑕疵,能否减轻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能否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葛晓波律师团队完整办案流程

(一)快速会见当事人,梳理完整案件细节

接受委托当日,葛晓波律师即刻前往看守所会见 L 某,细致核实事发全过程。L 某供述,事发当日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民警到场传唤时自身情绪激动,仅口头争执、轻微拉扯,没有殴打、推搡民警,未造成任何人身损伤,不存在暴力袭警、恶意阻碍执法的主观故意。律师同步安抚当事人情绪,告知妨害公务罪定罪标准,引导其主动认罪悔罪,稳定供述全部事实。

(二)全面阅卷,挖掘案件关键从轻情节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葛晓波团队第一时间调取完整卷宗材料,逐一核对执法记录仪视频、询问笔录、伤情记录等全部证据,发现多处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事实:

第一,执法视频显示民警沟通语气强硬,未充分安抚当事人情绪,矛盾激化存在处置不当因素;

第二,L 某全程未使用暴力手段,仅言语对抗,民警无软组织挫伤、器械损坏等实质性损害后果;

第三,L 某在现场并未逃离,配合民警前往派出所,具备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第四,当事人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事后深刻悔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撰写专业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

葛晓波律师结合卷宗证据与法律规定,起草《L 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政策适用四大维度展开论证。

律师多次预约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重点阐述:本案冲突因民间琐事引发,当事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多重从轻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法定条件,对 L 某不追究刑事责任更契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提交当事人悔过书、社区出具的日常表现证明,佐证其无再犯风险。

(四)持续跟进案件进度,推动检察院作出无罪处理

沟通期间,律师持续跟进案件审查进度,针对检察官提出的疑点补充提交书面说明,细致区分暴力妨害公务与普通言语抵触的界限,论证本案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经过多轮专业沟通,检察机关充分采纳葛晓波律师团队全部辩护观点。

四、核心无罪辩护法律观点

客观行为轻微,未达到妨害公务罪定罪标准

妨害公务罪要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本案 L 某仅存在口头争执,无暴力殴打、损毁执法装备等行为,未对民警人身、公务执行造成实质性阻碍,危害程度极低。

多重法定从轻情节叠加,无刑事追责必要

当事人主动配合到案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事后深刻悔罪,愿意接受法治教育,社会危险性极低,无需通过刑罚进行惩戒。

结合执法瑕疵,兼顾情理与司法温度

民警执法沟通方式存在不足,矛盾双向引发,若单纯对当事人定罪,难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作出不起诉决定更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导向。

五、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依法出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 L 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全案从轻情节,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刑事诉讼辩护实现实质无罪效果,L 某无犯罪记录留存,彻底消除刑事处罚带来的就业、生活负面影响。

六、办案总结

本案是河南郑州地区典型不起诉类无罪刑事诉讼成功案例。葛晓波律师团队抓住 “情节轻微、自首认罪、执法存在瑕疵” 三大核心辩点,通过会见、阅卷、多轮检法沟通,完整搭建无罪辩护逻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结果。该案清晰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充分体现专业刑事律师在审前阶段阻断刑事追责、维护当事人清白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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