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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葛晓波律师分享陈某兴贪污征地补偿款案,村副主任伪造材料套取 6 万安置款,精细化量刑辩护助力当事人获缓刑处置参考

2026-07-28 2次阅读 新闻动态

一、案件基础信息

承办律师:葛晓波(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郑州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涉案人员:陈某兴,豫南某县 XX 镇行政村村委会副主任

涉案罪名:贪污罪

涉案金额:6 万元

案件背景:南水北调配套桥梁引桥工程征地拆迁安置专项工作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陈某兴判处缓刑,无需实刑收监


二、完整案发经过

(一)职务与公务背景

当地南水北调配套桥梁引桥项目落地后,镇政府下发文件委托各村村委会全程协助征地拆迁工作,具体负责本村土地实地丈量、宅基地权属摸排登记、村民安置补偿核算、权属材料收集上报、配合财政发放拆迁安置补偿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解释,村委会干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发放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特殊主体认定标准,经手的拆迁安置款属于财政拨付公共专项资金。陈某兴作为村副主任,全程牵头本村征地安置工作,手握宅基地资料初审、上报的直接权限中央纪委国...。

(二)犯罪动机与作案全过程

陈某兴家中经济负担沉重,父母常年身患慢性病,长期需要持续支付医药费;家中两名子女同步就读高中,学费、生活费开支巨大,同时家中早年建房欠下数万元外债,家庭收支长期入不敷出。在征地登记过程中,陈某兴发现本村存在一块村集体闲置空地,无村民确权宅基地档案,拆迁补偿标准较高,遂萌生套取补偿款缓解家庭压力的想法。

伪造全套权属材料:陈某兴找到本村一名长期在外务工、名下无宅基地的村民,未经对方真实转让,私自以该村民名义起草虚假宅基地转让协议,自行模仿村民签字、按手印,同步制作配套收款收条,虚构村民向村集体购置宅基地的完整事实;

隐瞒地块真实权属:陈某兴明知该地块属于村集体公共用地,不存在涉案村民合法宅基地,刻意隐瞒该关键事实,将全套虚假材料纳入本村征地补偿登记台账;

上报审批套取资金:镇拆迁办仅开展书面材料形式审查,未实地复核地块权属、入户走访村民核实转让事实,材料顺利通过审批。6 万元拆迁安置补偿款统一拨付至陈某兴借用的村民银行卡内,陈某兴全额取现;

资金使用去向:全部 6 万元资金均用于支付父母住院医疗费、子女高中学费、偿还家庭建房外债,未用于赌博、奢侈品消费、投资等挥霍行为,无转移、隐匿赃款的行为。

(三)案件案发与立案

征地补偿公示阶段,本村多名村民发现台账中凭空多出一处陌生宅基地登记信息,地块位置与村集体闲置空地重合,村民向镇纪委、拆迁办实名举报。镇纪委核查材料后,确认宅基地转让协议、收条均为伪造,随即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监察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征地档案、村民证言,陈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伪造材料、套取补偿款的事实,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葛晓波律师团队办案全流程

(一)初次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

陈某兴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河南沣贤葛晓波律师团队办理本案。葛晓波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兴,耐心听取完整案件经过,逐一核对伪造材料、资金流向、家庭困难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客观告知贪污罪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区间与本案风险。

会见结束后,葛晓波团队组织刑事辩护专项研讨会,梳理控方现有完整证据链:伪造协议、收条书证、征地台账、银行取款流水、多名村民证人证言、陈某兴本人供述,案件定罪基础扎实,同类涉农征地贪污案件大多判处实刑,本案辩护核心在于挖掘全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争取缓刑适用空间。

(二)细致阅卷,固定全部有利从轻证据

葛晓波律师多次前往检察院完整阅卷,逐页核对卷宗证据,同步收集、补充多组对陈某兴有利的佐证材料:

家庭困难佐证:父母慢性病病历、历年住院缴费票据、子女高中学费缴费单、家庭外债欠条,证实赃款全部用于家庭刚需支出,无挥霍情节;

主观恶性佐证:陈某兴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仅单次实施套取补偿款行为,未多次、大规模侵占国家征地资金;

悔罪行为佐证:陈某兴主动供述全部事实,无隐瞒、翻供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挽回国家损失材料:律师第一时间协调家属筹措资金,全额上缴 6 万元涉案赃款,检察院出具完整赃款收缴凭证,全部公共资金损失全额挽回。

(三)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葛晓波律师结合卷宗证据与补充材料,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量刑从轻法律意见书》,核心辩护观点分为四大板块:

主观恶性极小,犯罪动机特殊

陈某兴并非为谋取私利挥霍,因家中老人重病、子女求学、背负外债的客观生活压力临时起意,仅单次实施犯罪,事前无长期预谋,事后未隐瞒、转移赃款,区别于主动侵蚀征地专项资金、多次贪腐、挥霍资金的恶性职务犯罪,社会危害性显著更低。

具备多项法定从轻量刑情节

其一,陈某兴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三,家属已全额退缴全部 6 万元违法所得,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完全挽回,未造成公共财产流失;其四,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

涉案金额属于贪污数额较大区间下限

根据贪污犯罪司法解释,贪污 3 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本案涉案金额仅 6 万元,刚超过立案标准,在同类征地贪污案件中金额偏低,未给集体、群众造成额外损失。

符合少捕慎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陈某兴多年任职村干部,日常积极配合村镇各项基层工作,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家中老人、未成年子女均需其照料,若判处实刑,家庭将失去唯一经济来源,家庭成员生活将陷入困境,适用缓刑不会对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检察官充分采纳律师全部辩护观点,在起诉书中完整列明陈某兴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等全部从轻情节,出具从轻量刑建议。

(四)庭审精细化辩护,法庭充分采信辩点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葛晓波律师围绕实体、量刑两大维度展开完整庭审辩护: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罪名,不做无罪辩护,降低法庭对抗性;

重点区分本案与重大征地贪腐案件的本质差异,向法庭完整展示陈某兴家庭困难佐证,说明赃款全部用于家庭刚需,主观恶性轻微;

当庭提交全部退赃凭证、病历、学费单据,论证陈某兴彻底挽回国家损失、真诚悔罪;

结合基层治理、宽严相济政策,向法庭阐述对其适用缓刑的社会效果:陈某兴无再犯罪风险,缓刑考验期内可正常照料家人,同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兼顾法律惩戒与人文关怀。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辩论后,法庭完整采纳葛晓波律师全部辩护意见。

四、最终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涉案 6 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陈某兴无需进入看守所、监狱服刑,仅需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最大限度降低了本次犯罪对其本人、整个家庭的冲击。

五、本案辩护总结

本案是葛晓波律师团队办理的基层村干部征地贪污类典型成功案例,案件事实清晰、定罪证据完整,无罪辩护空间极小。律师并未执着于定性抗辩,而是采用精细化量刑辩护思路,深挖当事人主观动机、资金用途、法定从轻情节、家庭客观困境,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涉农职务犯罪裁判尺度,完整搭建从轻、缓刑辩护逻辑,最终实现当事人缓刑的最优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惩戒效果与社会情理,充分体现刑事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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