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背景与案发经过
被告人张某,普通务工人员,独自抚养两名在校未成年子女,家中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
张某经同乡结识另一涉案人员,对方告知张某只需开车陪同前往指定地点帮忙望风、接送取现,完成一次结算少量报酬。张某法律意识淡薄,仅知晓钱款来源存在问题,但未深究上游资金具体系电信诈骗赃款,出于赚取微薄补贴家用的想法答应参与。
二人共同实施转移涉诈资金行为:由同案人员负责与上游对接、收取被害人被骗现金,张某仅负责驾车往返、现场在外望风,全程不参与资金拆分、转账、向上游交付赃款等核心操作。经侦查机关查实,本案涉案涉诈资金总额 19 万元,张某全程仅获取非法获利 1000 元,未参与赃款后续多层级转移流程。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报案及资金流水线索锁定张某二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初步出具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张某家属多方打听,最终委托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全程承办本案刑事辩护工作。
二、辩护前期全流程工作
(一)紧急会见,稳定当事人心态,固定案件事实
接受家属委托当日,葛晓波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会见中分为三层工作:
告知张某刑事诉讼全部法定权利,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规定、量刑区间、认罪认罚制度法律后果,消除张某对刑事程序的恐惧;
细致核对全部涉案细节:参与起因、分工内容、获利金额、是否知晓上游诈骗、有无主动参与资金流转、家庭实际困难、归案后的供述情况;
疏导张某心理,引导其完整、客观供述全部案件事实,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明确告知如实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对量刑的重大从轻作用。
会见同时,葛晓波律师同步向家属核实家庭真实情况:两名孩子分别就读小学、初中,妻子无稳定工作,家中老人常年患病,全家仅依靠张某打零工维持生计,羁押后家庭失去唯一收入来源,子女学业、老人医疗均陷入困境,同步收集子女在校证明、病历、低收入佐证材料,作为后续酌定从轻情节证据。
(二)全面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锁定核心辩点
葛晓波律师团队前往检察机关完整调取本案全部卷宗,包括讯问笔录、银行流水、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抓捕经过、涉案资金鉴定材料等,逐页核对梳理证据,提炼三大核心辩护事实依据:
分工层面:张某仅提供车辆、开车接送、现场望风,赃款收取、拆分、向上游转移全部由同案人员独立完成,张某不掌握上游人员信息、不参与犯罪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从犯;
主观层面:张某文化程度不高,仅模糊知晓资金来路不正,对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全过程不知情,未主动策划、招揽他人参与,主观恶性极小;
情节层面:张某归案后第一时间完整供述全部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构成坦白;家属在律师指导下第一时间全额代为退缴 1000 元违法所得,主动弥补违法财产损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同时卷宗证据显示,公诉机关原量刑建议未充分考量张某未参与赃款后续转移、家庭特殊困难两项关键事实,存在较大量刑协商空间。
(三)检索同类判例,形成书面法律意见
葛晓波律师团队检索河南省内同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从犯、低获利、家庭困难类生效刑事判决,汇总类案从轻裁判规则,结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司法解释,撰写完整《关于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从轻的法律意见书》,清晰列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类案参考,明确提出应当将量刑建议调整至六个月有期徒刑。
三、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
葛晓波律师多次主动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分层次逐项论证从轻理由:
从犯法定减轻情节
本案 19 万元涉案赃款全部由同案人员直接收取、处置,张某仅提供辅助出行,未参与赃款上下游流转,无犯罪主导权,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该情节在原量刑建议中未充分体现。
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多重从宽情节叠加
张某自归案后供述稳定一致,主动交代全部作案细节,无抗拒侦查行为;家属第一时间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1000 元,未造成任何财产追赃障碍;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自身违法行为,悔罪表现突出,多重法定从宽情节叠加应当大幅下调量刑。
涉案行为局限性,社会危害性低
张某仅单次参与取现望风,未参与后续多层赃款洗白、转账操作,涉案链条参与程度浅;非法获利仅千元,并非以此为业,不存在持续犯罪、多次作案情形,再犯风险极低。
特殊家庭客观困难,符合少捕慎诉慎刑司法政策
张某是家庭唯一劳动力,两名未成年子女在校就读,家中老人患病需要照料,若判处八个月实刑,家庭彻底失去经济支撑,未成年人子女无人照料,极易引发衍生社会问题。结合最高检少捕慎诉政策,对家庭唯一劳动力、初犯、轻获利人员,应当适度降低量刑,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沟通过程中,葛晓波律师同步提交子女学籍证明、老人病历、家庭收入情况佐证材料、类案判决书、书面辩护意见,逐条回应检察官提出的案件疑问,客观客观陈述案件从轻事实,无对抗性沟通,充分争取检察机关认可。
经多轮沟通协商,承办检察官完整采纳葛晓波律师全部辩护观点,调整原量刑建议,将张某量刑建议由八个月有期徒刑变更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四、法院审判阶段庭审辩护
案件移送法院开庭审理,葛晓波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庭审辩护分为四大板块:
定罪无异议,聚焦量刑从轻
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本案辩护核心为量刑大幅从轻,请求法庭采纳检察机关调整后的六个月量刑建议;
再次重申从犯核心从轻情节
结合卷宗笔录、同案犯供述,当庭区分二人分工差异,论证张某仅实施外围辅助行为,未触碰赃款核心处置环节,属于典型从犯,依法减轻基准刑;
综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当庭说明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获利微薄、单次参与等多重从轻情节,各项情节应当累加从宽;
结合家庭实际情况,论证无再犯罪风险
向法庭出示家庭困难佐证材料,说明张某因法律意识薄弱一时失足,羁押后家庭生活陷入绝境,其家中未成年子女、患病老人需要照料,无长期犯罪动机,社会危害性极低,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庭审中张某当庭诚恳悔罪,深刻认识自身协助转移赃款的违法行为,承诺今后绝不触碰任何涉资金违法活动。法庭充分听取辩护人全部意见,对辩护观点全部予以采信。
五、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综合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初犯、家庭困难等全部从轻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比检察机关最初八个月量刑建议,成功为当事人减少两个月刑期,实现大幅度从轻处罚,最大限度降低刑罚对其家庭、子女生活造成的冲击。
六、本案辩护总结
本案是典型全流程精细化刑事量刑辩护案例,充分体现葛晓波律师团队成熟的刑事办案思路:
全流程跟进:从侦查会见、阅卷梳理证据、审查起诉量刑协商到庭审辩护,全程把控案件每一个从轻突破口,不遗漏任何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精准区分主次责任:通过细致核对卷宗分工细节,牢牢锁定从犯核心辩点,从根源降低基准量刑区间;
情理法结合辩护:既严格依托刑法、司法解释、类案裁判规则开展法律论证,又结合当事人家庭客观困难,契合少捕慎诉慎刑司法政策,兼顾法律公正与民生现实;
温和高效沟通: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客观理性沟通,以完整书面材料、证据支撑辩护观点,避免对抗式辩护,更容易促成司法机关采纳从轻意见。
该案充分印证葛晓波律师团队 “精细化刑事辩护” 办案特色,通过深挖案件细节、完整挖掘从轻情节,在不改变罪名的前提下,有效压缩刑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刑罚给当事人家庭带来的次生伤害,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